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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成人教育管理条例(试行)
2015-07-07 14:54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成人教育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教育工作,保证成人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规范成人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我校成人教育事业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稳步、协调、持续发展,参照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人教育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发展战略和整体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成人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同样是学校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支柱。办好成人教育是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和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是普通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社会职责。 

第三条 我校成人教育工作要面向甘肃民族地区及周边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培养崇尚现代文明和理念、追求科学与进步、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人教育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的决定和安排,对学校的成人教育工作实施协调与管理、执行与督促、检查与评价。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学校成人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发展规划与目标,拟定学校成人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对成人教育(学历教育)的组织生源、招生毕业、学籍管理、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征订教材以及相关工作行使管理的职能和指导、检查、督促、评估的职能;部署函授面授和集中学习、辅导等工作;根据人才需求状况和教育市场竞争态势,积极组织各类培训;协调校内外资源,开展共同办学。 

第五条 各系(部)在学校成人教育处的业务领导下对本系(部)的成人教育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本系(部)成人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确定培养规格与目标,制定课程方案和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实施过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生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成人教育处的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六条 各系(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其他领导及成教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本单位成人教育的具体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职责要求和待遇,做好成人教育学生的日常教学组织、学生管理、组织生源,向学校成人教育处申报成人教育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辅导员)人选名单及其它业务工作。 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成人教育的后勤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好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和医疗保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问题,为我校成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八条 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批、招生宣传及新生录取工作由成人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学科建设情祝、实际办学能力和管理水平,拟定下年度招生计划和与本科院校联合举办本科专业的意向,在每年四月底前报送成人教育处。成人教育处按照学校要求,统筹确定招生的类型和规模,依据有关规定编报招生方案,报学校研究通过,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执行,并积极与本科院校协调解决联合举办的本科各专业,签订《协议》。 

第十条 成人教育处制定全校成人学历教育招生方案的主要依据是: 

(1)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及当年招生工作的具体要求; 

(2)学校确定的成人教育办学规模及具体办学指导思想; 

(3)生源情况及各办学单位的专业建设、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在校生情况; (4)各办学单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情况; 

(5)新专业的设立及老专业的改造、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由成人教育处会同各办学单位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学校财务处统一收费,成人教育处负责统一报到注册,办学单位负责入学教育、教学实施等工作。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把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放在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给予高度重视。在专业建设、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师资配备、教学过程组织、教学评价等环节上,要严格按照《合作民族师专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规范管理,切实保证成人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是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各办学单位应从社会需求和自身实际出发,加强学科专业的改进、调整与建设。申报新专业时,必须提交社会需求调查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及课程方案,经成人教育处审核并报学校审定通过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课程方案是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成人学历教育的课程方案要突出时代特征和成人特点,要体现职业定向和专业发展;短期培训的课程方案要突出行业特征和技能特点,要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就业资格认证为核心,保证培训项目的如期完成。课程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由办学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教学必须有体现成人教育学生特点的教学大纲,暂不具备编写教学大纲条件的课程,要有经审查认定的讲授提纲。 

第十六条 教学过程各环节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必须符合学校成人教育教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办学单位要根据成人教育类学生的特点,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教学环节,注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特别是函授教学的各个环节应形成一个完整体系,核心是要把自学环节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各办学单位负责组织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登分、报送成绩等工作。成人教育处进行考试总体安排并作好协调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命题质量要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到命题科学,难易适当;考试过程的组织要严密、规范,监考严格;评卷公正,成绩真实,分布合理。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一定要严肃认真,各办学单位应落实管理人员,对成人教育教学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要与普通教育一样对待;要做好每个教学环节实施的教学资料记录登载工作,形成准确、完整、严谨的教学档案;要定期进行学生信息的采集、调查、反馈并及时形成资料;要做好对教学实施过程的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教学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处要经常组织检查和调研,有权调阅各办学单位的成人教学档案,经常检查、指导档案管理工作,要定期组织全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检查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并提出有关奖惩的初步建议报学校审核决定。 

第五章 学籍、成绩及毕业管理 

第二十条 成人教育类学生的学籍和成绩实行各办学单位和成人教育处两级管理。学生开学时必须按期缴纳学费、报到注册。成人教育处每学年(期)开学两周内对新生注册缴费情况进行清理并及时对有关问题做出处理,一个月之内向各办学单位提供学生学籍卡或学生名册。 

第二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学生试卷的评阅与保管、成绩登录与统计分析、学生考勤记载和其它原始资料的管理,按要求及时向成人教育处报送学生学业成绩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籍(留级、退、转、休、复学)的日常管理。学生因故申请留级、退学、转学、休学、复学时,办学单位可在学生书面申请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送成人教育处,由成人教育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办学单位及学生本人办理有关手续,办学单位和成人教育处要详细记载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历教育学生完成课程方案规定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通过思想政治鉴定者,由办学单位提出毕业意见,经成人教育处审查合格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科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位。办学单位对学生的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由成人教育处审核后,报有关联合办学单位审查合格者,授予相应学位。  

第二十五条 成人教育处负责成人学历教育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备案、发证等管理工作。毕业证书的发放、验印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审验毕业生的入学资格、注册缴费、学业成绩、学籍档案等,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按时组织验印,准确发放毕业证书。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办好成人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各办学单位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以不断适应成人教育发展的新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教师聘任有关规定的指导下,承担成人教育类教学任务的教师原则上要进行任课资格认定。脱产、夜大生的任课教师由各办学单位参照全日制普通专科教师聘任办法报批;函授生的任课教师由各办学单位根据《合作民族师专成人教育教师聘任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任课教师名单,报成人教育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成人函授、夜大、脱产以及各专业核心课的任课教师中,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原则上应达到1/4以上;自学考试类专业各统考课,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应达到1/2以上。 

第二十九条 成人教育的教学工作量、研究成果等均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但在晋升职称和评优时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从事成人教育的教学和管理人员与从事普通教育的教学及管理人员一样,按学校有关奖惩办法,定期组织评选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合作民族师专成人教育类学生,均享有或承担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向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强化制度管理。各办学单位是学生管理的主渠道,成人教育处要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校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依托合作单位进行管理;各类非学历培训班学员的管理,根据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谁办班、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成人教育类学生的管理实行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制。各类学历教育学生(含脱产、夜大、函授)的班主任原则上由各办学单位推荐,报成人教育处审核备案。 

成人教育处和各办学单位要对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加强对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管理,经常督促检查班主任、辅导员的工作,严格执行《合作民族师专成人教育班主任(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成人教育类全日制脱产学生和应用型自考生的党建工作和团学活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和校团委的组织下,按相应的管理渠道由各办学单位的党、团组织安排实施;成人教育处党、团组织负责做好成人教育类大学生的党建和团学工作的协调与检查。要按照学校党、团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专业或班级中设立学生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班也应建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营造良好学习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积极进取的学习氛围。各办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和素质养成教育,使其遵纪守法、刻苦钻研、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表现优良、学业成绩优异,有突出工作业绩的学生及学生干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学生中的违规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各办学单位要及时批评教育,令其纠正或促其改正。对严重违规违纪学生,要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学籍处理。 

第八章 教材建设与供应 

第三十八条 教材和相关教学辅导材料是保证教学质量所必需的知识载体。教材建设与供应,要严格执行《合作民族师专成人教育教材供应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实际,如确需使用自编教材,须提前三个月由教材编写者向办学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同时提供教材样本,由办学单位提出评审意见,报成人教育处复审、批准,按需订购。 

第四十条 成人教育处负责对各办学单位所报送教材订购单进行复核、统计,并及时组织教材的征订、供应、保管及发放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成人教育类学生的自学指导,办学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核心课的自学指导材料。 

第九章 自考工作 

第四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教育和高职高专教育是学校成人教育的重要补充形式之一,是进行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有效途径。学校应在办好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前提下,努力办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教育和高职高专教育。 

第四十三 成人教育处对全校高教自考应用型教育和高职高专教育进行统一管理。对外代表学校开展对口业务的协调、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校内对各办学单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教育和高职高专教育在专业设置、招生、教学、组织考试和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协调、指导。 

第四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教育和高职高专教育的办学规模和发展速度必须与学校整体发展要求相适应,重在逐步提高办学层次,保证教育质量。 

第十章 培训工作 

第四十五条 努力承担各专业业务人员的培训,专业人员的培训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合作,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为核心、以培训合格适用人才为目的,主动开拓市场,搞好需求调研,发掘内部潜力,强化校内外合作,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多方位地开展积极有效的培训工作。以良好的服务树立形象,以优秀的质量占领市场,为我省及周边省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力资源。 

第四十六条 成人教育处要协同有关系(部)根据培训工作的需求,组织各有关系(部)在现任教师中,选拔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培训者队伍,建立培训师资人才库;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对培训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者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学校每年要对培训工作及师资队伍的培训、培养划拨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一章 (略) 

第十二章 (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成教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凡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上一条:计算机科学系成人教育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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