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挥系一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系党政领导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使教学系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决策重大事项,沟通与通报日常工作的基本工作制度。教学系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至少每星期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并须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吸收党总支委员、教研室主任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召集。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1.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各项决定及职能部门工作安排的重要措施和需要向学院党政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中的重要事项; 4.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考核、监督、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事调配、职务聘任、评优选先、考核奖惩; 5.年度经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教职工福利; 6.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及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 8.总结通报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周工作; 9.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事先应由主管负责人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开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交换意见,充分沟通酝酿并初步形成一致意见,重要问题应征求学院联系领导的意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若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缓作决议,经进一步调研协商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对做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也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条 凡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没有提交而擅自作主,给工作带来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图书馆、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政班子参照执行此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