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项目 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由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学生困难补助金和社会助学金等予以资助。 二、发放范围 在我院就读的国任生。 三、评选条件 凡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资助者,必须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学习刻苦,无不良嗜好(同等条件下成绩优良者优先)。 四、评选程序 1.由班级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评)工作组从本班特困生、贫困生、一般困难学生档案中选出高于划分名额15%的初选名单,由全班学生评议或无记名投票评定出受资助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上报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经系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确定。 2.各系、各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社会助学金资助方提供的资助金额确定受助学生名单,认真做好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将各类助学金全额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特困生享受资助金额最大,依次递减,可重复享受,严禁轮流坐庄式的评定。资助金专款专用,不留余款,不得挪用充做班费,弄虚作假以及二次分解。 五、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 1.各系、各班级要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确保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爱心款用在经济困难学生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方面,不得挥霍浪费、杜绝一切不良嗜好,诚实守信。要自立自强、刻苦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战胜困难的能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1)在班级评定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2)有考试作弊、酗酒或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者; (3)有拿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到饭馆讲排场请客、抽烟、校外租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行为者。 六、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计算机科学系。 |